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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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指出: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以及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属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批复》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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