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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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对三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一)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书等七项书面材料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核,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三)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依责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并在“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等六种情况下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6448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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