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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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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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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

某基金管理公司诉某新能源公司债券违约案

2015年,某基金管理公司(A公司)购买了某新能源公司(B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3亿元,3年期,年利率7.8%。B公司的关联公司香港上市公司(C公司)和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Z某)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3年期满时,发行人不能足额兑付债券。后展期1年,发行人仍不能兑付。截至2020年底,发行人仅兑付了部分本金利息,剩余未兑付本金超过1.9亿元人民币。

2021年8月,A公司委托李新立律师、张燕律师处理本案。

经了解情况,B公司和C公司都经营困难,负债累累,据说Z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已经在服刑,具体情况不得而知。要帮债券持有人挽回损失,困难重重。

2021年9月,律师代表委托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立案后,因不知Z某的联系方式,无法向Z某送达仲裁文书,迟迟未组建仲裁庭。正式组庭后,B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上海仲裁委没有管辖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B公司异议。但因为无法向Z某送达文书,仲裁庭迟迟未开庭。后A公司查询到了Z某在香港的自有产权房屋,通知仲裁庭向Z某在香港的房屋地址送达了文书。Z某委托了律师参与了本次仲裁。仲裁审理得以继续。

三位被申请人的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抗辩,包括否认申请人有提出仲裁的权利,否认B公司的担保效力,不认可Z某在担保文件上签字等。李新立律师等代表申请人对于上述意见都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

2024年6月,仲裁庭最终做出裁决,几乎全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全部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请,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债权本息、律师费、仲裁费等超过2.37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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