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2013年2月,广州某公司(原告)委托厦门某货运公司(被告)从广东盐田港出运3个货柜的货物到巴西维多利亚港,货物价值23万多美元。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放入仓库。因买方一直未付清货款,正本提单一直在原告手中。后原告要求改提单退运,被告说无法办理。很长一段时间,货物情况不明。2014年1月,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被告(一审非李新立律师代理),要求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被告抗辩说货物因超期无人提货,被巴西海关罚没,并提供了巴西海关等部门的通知。被告在诉讼中还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运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支持了被告反诉请求。
原告对一审判决很失望,2015年1月委托李新立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律师在上诉中提出了被告未尽承运人应负的通知协助义务导致货物被罚没的新观点,并加强了关于被告海运费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观点的论述。二审庭审后,经过法官调解,被告迫于压力与原告和解,一审的结果被改变,原告减少了损失。考虑到二审法院极少改变一审的判决,二审达成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易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