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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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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外贸原单货有什么法律风险

外贸原单是和公司下的订单质量、工艺相同的货物,一般是生产厂家从计划报废物资中偷偷加工的成衣。真正的“外贸货”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外商下单时考虑到原材料的损耗,一般会多提供一些面料和辅料以备不时之需。代工厂完成订单后,出于利益考虑会将这部分剩余面料按照原厂版型制作成衣,拿到市场上销售。二是工厂质检不合格的成衣,这部分成衣数量少且有微暇,但基本不影响穿着且价格便宜,但是为保护品牌声誉一般都会做剪标处理。三是由于贸易合同纠纷和工厂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整批服装无法出口,继而被迫“出口转内销”将该批货物低价销售,但是随着外贸公司业务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生产水平的提高,此类情况发生的频率已经越来越少。

很多大品牌为了保证自己的品牌价值和形象,通常会将原单货回收或者就地销毁严禁在市场流通。虽然很多代工厂想方设法将原单货截留,但实际上原单货的数量非常有限。商家打出“原单”的名号其实就是在告诉消费者自家东西又好又便宜。但在货源稀少的情况下,造假成为了“最好”的解决办法,一些小作坊开始大量仿造大牌产品,商家再将这些冒牌货进行剪标处理后再冒充原单出售。

仿造大牌的生产者和欺骗消费者的销售者的行为都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侵犯大牌公司的商标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使用混淆商标的;销售侵权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网络及实体店铺里不管是销售“同布料、同做工、同质检”的“外贸原单”货,或是“形似实不似尾单货、追单货,抑或是垃圾服装,都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品牌商的商标专属权等权利,品牌商有权依据《民法典》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仿冒品牌服装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针对赔偿数额,商标注册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且进入民事索赔程序,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目前存在部分销售者在微信、微博、抖音和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中发布商品照片或视频,但不标明价格且不做公开交易的现象。这种“一对一”的销售方式给相关部门查证违法行为带来了困难,往往根据销售者支付宝账单或专用银行卡交易流水中相同或类似收入数额估算其违法所得。而且,当仿冒品牌服装的数量或销售金额超出一定标准时,仿冒品牌服装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外贸商最好谨慎销售外贸原单,以免导致自身陷入不利法律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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