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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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
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 30日。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认证、复核的参考依据。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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