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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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关对“退货中心仓”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国家制定了相关法规以更好地进行监管。
首先,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其次,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然后,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最后,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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