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外贸律师网 >律师文集

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律师文集

法庭上的证人盘问那些事

说到证人盘问,读者们想必会联想到在影视中看到的律师在法庭上盘问证人的情形。律师们提问时而彬彬有礼,时而哆哆逼人,有时把证人弄得狼狈不堪。有的证人证言对原告有利,有的对被告有利,跌宕起伏,而这是案件审理当中最有看点的部分,一问一答之间,体现了律师的智慧和戏剧性。在英美及香港法院的实际庭审中,虽然不像影视剧中那样充满戏剧性,但法官和律师都格外重视证人盘问,证人盘问在整个的庭审当中所花时间最长。律师对于一名证人的盘问可以是几个小时甚至更长。法官不会限制律师的提问数量和时间,律师只要有问题可以一直问下去。

于是很多读者误认为中国的法庭也是这样的,其实大不然。在中国的法庭审理当中,对证人的盘问不受重视,要么案件中没有证人,要么有证人也只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这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在中国没有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是否出庭取决于知情者是否愿意。而知情者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往往不愿意出庭。而知情者一旦出庭,往往是因为与案件的一方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这样另外一方就会提出证人缺乏中立性,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而很多法官也就以证人缺乏中立性不予采信证人证言。久而久之,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愿意花时间在证人证言上。其次,律师和法官在证人盘问方面都缺少训练,律师不知道怎么问有效,有的不知道问事实问题而问法律问题,出现了很多法官对于律师的提问施以不专业的干涉,比如要求律师提的问题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如果看似没有关联,要求律师当着证人的面说明提问的理由。再次,不同于英美的庭审可以持续数日,国内的一次庭审一般2-3个小时或更短,所以法官也不会允许律师进行过多的发问。还有,目前的法庭提问多是代理人对代理人,都是律师的情况下,这与证人盘问已经大相径庭。律师要么回避问题,要么说不清楚,有的法官也不进行要求必须回答,这样提问变得毫无价值。

在本人代理的案件当中,我很注重发问,都会事先会设计好问题。在有的案件当中,提问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有的案件中提问虽然做得很好,但没有被法官采纳。印象比较深的法庭提问有这么几起。 

一、青岛海事法院铁矿石监管纠纷

在山东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涉及到进口的铁矿石监管争议。卖方、买方以及货代签订了一个三方控货协议,货代帮助控货,付款再放货。但是这个协议并没有原件,而是通过微信进行交换。当我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客户(卖方)的工作人员并不能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的协议只有卖方和货代两方盖章,而没有买方的盖章。于是货代抗辩说,因为买方没有签订过这个协议,所以协议不生效。

于是我就申请法庭传唤货代的经办人到庭接受询问。对方业务员还真的来了。我就对他很多问题,对方坚持否认签订过三方协议。在提问中间,我给他看某一页的聊天记录,问他,“卖方的某某和你说,要按照我们的控货协议来操作,不能提前放货。你的回答是好的。如果没有三方控货协议,你为什么回答好的?”他说:“他是针对其他问题的回复,问答中间还有其他聊天记录”。我接着问,“是针对什么问题的回复?”他说:“不记得了,当初的聊天记录删掉了”。后来我又问他,“那段期间,你们公司和买方之间是否存在什么矛盾?”他回答,“没有矛盾”。我问,“那么买方中间为什么解除了对你们公司的委托?”他说:“不清楚,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我认为这几个问题能够暴露该业务员是在撒谎,控货协议是存在的。但很遗憾,最终法庭没有采纳我方的意见,认为我的当事人没有协议原件,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协议原件,所以驳回了当事人诉请。

新余法院设备质量纠纷案

在一起江西新余法院审理的设备质量纠纷案件中,我方对于法庭委托的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认可,申请两位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在询问前我设计了几十个问题,法庭也没有打断我提问。在开始盘问的时候,两个鉴定人要在一起接受盘问,我就提出要逐一盘问。当我对第一位鉴定人进行提问时,他对于鉴定的工作非常无知,对多数问题都说自己不清楚,说要问另一位鉴定人。当我对第二位鉴定人进行提问时,他的确比前一位更了解情况。我问他,你以前是不是鉴定过这类设备?他说没有。我又询问了关于设备的行业标准和检测方法等问题。看得出来,他对这类设备非常不了解。通过对这两个人的提问,可以暴露出两名鉴定人员缺乏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但遗憾的是,即便是这样,法庭仍然基于鉴定报告作出判决,理由只有半页,对于证人询问中暴露的问题没有任何评论。 

浦东法院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

在浦东法院一起外贸代理的合同纠纷当中,对方公司是生产商,法定代表人和律师一起出庭。这个案件核心的争议焦点是关于产品质量标准问题。产品是液体化工原料,国外买方发现原料中存在杂质要求退货。但是合同没有写产品不能有杂质,这是对产品的默认要求,但是怎么证明呢?于是我就设计了若干问题来问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问了若干其他问题之后,我问,通常来说你们这个产品是不是允许有杂质的?我提了这个问题之后,特别看了下对方的律师,发现对方律师埋头看材料,没有反应。对方的负责人说了几句,但没有直接回答问题。后来我继续追问,对方说,一般来说是没有杂质的。听了他这个回答,我注意到法官的眼睛也亮了,还提醒书记员记录在案。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胜诉,法官在论述判决理由时把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回答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判决后对方也没有上诉。

四、昆山口罩买卖纠纷

本人在昆山市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案件,在举证质证完成之后,法官都没有询问双方代理人是否要发问直接要求进行法庭辩论。我提出有几个问题要问。法官很不耐烦地看了我一眼,问我有几个问题。我说有七八个问题。他说,你的问题太多了,你归纳成三个问题来问,其余的问题通过书面的方式提出。我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我表示法庭不应当限制律师提问的数量,而且要求书面提问也违反提问的一般规则。但法官很强势,说只能问3个问题,不同意的话这个环节就取消了。后来我也只问了3个问题。对方是律师,对有的问题回答说不清楚,说要问当事人,对有的问题进行回避,成了发表辩论意见。法官也不干预。提问就结束了,完全没有效果。

这里补充说明一点,为什么说书面提问不合适?因为法庭提问就是要求及时性,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撒谎就不容易,或者撒谎也很难没有破绽。如果一方拿到书面的问题,回去充分研究后再来回答,可能会设计一个少有破绽的谎言,那就失去了提问的意义。在我代理的另外一起郑州金水区法院的庭审中,我提出有几个问题要问,法官竟然说,你把所有问题通过微信给对方,让对方一起作答。听到这要求,我只能苦笑。法官这样要求显然是不了解提问的规则。

总结这些年来的经验,我的体会有两点:

首先,律师要重视法庭提问环节,尽可能通过法庭申请对方的经办人出庭接受询问,如果询问对方代理律师,律师因为更有技巧,往往会回避问题,或以不清楚来作答,如果法官不能正确干预,那么提问就落空了。

其次,律师就是要精心设计问题,这里面需要学的技巧很多,但实务的书极少。我读过的一本非常专业的书是,美国律师Francis Wellman的《The art of Cross-Examination》(交叉询问的艺术),里面有一些证人盘问实例,虽然基本都是刑事案例,但原理相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