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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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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公章不是因为人性丑陋而是因为法律缺陷

最近某知名全国性律师事务所出现了合伙人之间抢夺公章的尴尬局面,一时间在律师圈及圈外都成为笑谈。圈外人士笑话律师,怎么懂法的人士会出现这样不堪的行为?我想起了曾经轰动一时的当当网股东之间抢夺公章事件,这样的事件想必还有很多。这是为什么?难道没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吗?

有些人将这种行为归结于人性的丑陋,说抢公章的人品行不端。但如果是保管公章的人品行不端呢,那么抢夺的人是不是就正当了?

我认为这样的评论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无论是合伙人律师抢夺公章也好,还是大公司股东抢公章也好,这些人都是精英分子,都懂法他们显然是在权衡了各种利弊之后,认为抢公章是最佳解决之道,所以才会这样做。

笔者认为公章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的缺陷,现行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将公章的使用神圣化,在很多手续上要求必须使用公章,没有规定特殊情况下的替代手段,导致没有公章对外工作就没有办法推进。

如果一个单位运行正常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内部发生控制权争夺,公章掌握在某一人手里,不能按照现行管理层的意志使用,这就会导致对外的正常业务工作难以开展。而法律规定对外开展业务或办理企业登记必须使用公章,虽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代表单位签约不盖章,但还没有为社会普遍接受,在没有更好办法的情况下,那么抢公章便不得不为。

比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而登记机关更具体的要求,只要涉及单位的登记变更,公章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需要公司盖章。如果新老法定代表人之间有矛盾,而公章又由原有的法定代表人掌控,那么新的法定代表人怎么办?合法的途径是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要求交回公章,或者判决原公章作废按照现有的审理用时,需要6-12个月拿到终审判决。那么这段时间怎么对外开展业务?所以抢公章是更能快速解决问题的办法。

再比如,如果公司的公章由公司的财务经理所掌控,如果财务经理行为不端被解职,但财务经理拒不交出公章,股东和董事们怎么办?董事们可不可以作出决议,废止财务经理手中的公章,另外刻新的公章?按照目前刻制新的公章制度,《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二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公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公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按此规定,旧公章要上交封存或销毁,才能刻制新的。问题是旧公章被财务经理掌控拿不到,怎么办?经问询一个刻章的单位,说刻新章需要有登报的旧章遗失声明,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先不说报遗失是不是符合事实,先看看登报的手续要求。先由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原件也丢失的带复印件)前往案发地辖区派出所报案,拿到报案回执再联系报社登报。问题来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或者营业执照不在手里的,登报也没有可能,自然不能重新刻章。魔鬼在于细节,当你认真看每一步的手续后,就会得出,重新合法刻章很难或者不可能。怎么办?最简单的办法不还抢吗?所以这不是当事人的问题,是制度不合理造成的。

所以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当事人抢夺公章,不是因为他们品行恶劣,而是因为法律的缺陷。如果法律规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变通措施,比如,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即便没有公司的公章,也可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可以废止旧公章,刻制新公章。那么对于单位来说,只要通过正常的选举或指派完成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变更,就可以文明的完成控制权的交接,而不需要抢公章。

法律制度必须回归人一个单位的意志不是公章说了算,而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说了算。公章只是一块木头或石头而已,法律不应该赋予它不可或缺的神圣地位。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三国时候的一个插曲。东汉末年,群雄逐鹿,江东的豪杰孙坚在洛阳拿到了大汉皇帝的传国玉玺,于是做起了皇帝梦,把玉玺藏起来袁术听说了后,从孙坚那夺到了玉玺。但问题是拿到了玉玺就可以当皇帝吗?三国时期事后的发展也证明并非如此,谁有了强大的武力,谁才有可能当皇帝。当了皇帝,玉玺还不简单。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有关公章刻制以及公章使用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规定特殊情况行下的快捷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抢公章”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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