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货物的质量标准是指对货物的质量所作的技术规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当尽可能做到明确且没有歧义。除了文字约定,还可以通过图片、样品和视频等形式来约定质量标准。同时还有要明确是适用哪一国的标准,是否取得认证等。
一、通过多种形式约定质量标准
买卖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合同顺利完成提供保障。因为当发生纠纷时质量标准是判明过错的依据,质量标准的约定也为产品检验提供重要依据。由于合同双方拥有自主权,所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卖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为了更好的约定质量标准,一般会结合使用文字、图片和样品展示等多装方式来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比如对于电子烟产品,就可以在合同中通过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
对于某些拥有特定复杂形状的大型机械设备之类的货物,仅仅通过文字来描述其质量标准可能并不严谨,而且由于文字描述有时会会存在歧义,所以通过平面、三维图片甚至样品的形式来约定质量标准更加稳妥。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电脑技术的成熟,实践中对于结构复杂的货物,甚至可以通过3D模拟渲染图和动态视频的形式来明确成品的形态和样貌。通过多种形式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可以明确货物的具体形态、规格、结构等信息,有效减少了双方对问题描述产生歧义而导致的纠纷。
二、需要符合出口国和进口国的质量标准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构成,同时采用和转化使用国际标准。对于将在市场中流通的保障人身健康之类重要货物,应当遵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于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货物,买卖双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没有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
由于我国大部分产品必须经过3C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以最好明确货物需符合3C认证标准。对于外贸产品而言,除了符合我国的质量标准外,相关产品还必须符合进口国甚至国际质量标准,比如欧洲地区采用CE认证标准,美国地区采用FCC、FDA和UL三种认证标准,国际质量标准ISO等多样性标准体系。所以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时除了要明确产品符合我国的标准体系外,还要明确交易目的国的质量标准甚至国际质量标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