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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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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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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离岸公司合作有哪些风险

和离岸公司合作的主要风险是,与离岸公司合作发生纠纷时维护权利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首先,由于离岸公司大多设立在诸如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文莱、塞舌尔、尼维斯、萨摩亚、百慕大群岛和巴哈马等国外避税地,所以如果双方在签约合同时没有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能会面临需要到离岸公司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情况,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可选的律师很少,且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

其次,由于大部分离岸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或者只是设立者财产的中转站,所以其账户上可能没有现金和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所以与离岸公司合作发生纠纷后可能会面临即便通过诉讼或仲裁获得了胜诉判决,法院也无法执行到有效财产的困境。因此建议企业尽量避免和离岸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必须与离岸公司合作,建议要求离岸公司寻找一个有资产的股东或者一家有财产的公司作为其保证人,以便在其违约时还可以保障我方权益。

再次,和离岸公司合作时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最好约定我国本土的知名仲裁院为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以便和离岸公司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在国内可以进行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到这些离岸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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