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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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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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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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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直接交易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直接交易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其中,物流企业还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还需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如果相关企业在境内,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如果相关企业在境外,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另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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