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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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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学者就涉中企重大案件向美国最高院出具法庭之友意见(附律师点评)

基本案情:

常州华文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与洛克菲勒技术投资(亚洲)公司(美国)商讨成立一家推广国际字体的新公司,并于2008年2月签订一份备忘录,备忘录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规定:当事方应当以联邦快递等类似快递形式,以本协议中确定的地址送达英文通知。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洛杉矶的Judicial Arbitration & Mediation Service(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AMS),依照简化程序由独任仲裁员排他性、终局性解决。洛克菲勒公司于2012年2月向JAMS提起仲裁。常州华文并未参加仲裁,仲裁员依照JAMS国际仲裁规则第27条的规定缺席审理,并于2013年11月作出最终仲裁裁决,裁决常州华文向洛克菲勒公司赔偿四亿多美元。

常州华文公司向洛杉矶县一审法院申请请求撤销确认仲裁裁决的判决及送达的传票,理由是:常州华文公司是中国公司,洛克菲勒公司应当按照《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对其送达传票和申请书。洛克菲勒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其送达并不属于公约下有效的送达方式。

(一)洛杉矶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海牙送达公约》的送达要求。常州华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海牙送达公约》不允许当事方自行约定送达方式,当事方应当遵循《海牙送达公约》的送达规定;案件上诉到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院,该院认为,只有法院地国的法律要求正式向国外送达传票时,《海牙送达公约》才适用。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依照加利福尼亚法律构成放弃正式送达传票,转而采用另一种通知形式,因此公约不适用。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应予以撤销。

(二)常州华文不服加利福尼亚州最高院判决,向美国最高院申请调卷再审。其理由是洛克菲勒违反《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常州华文进行传票和判决书的送达。作为主权国家,中国不允许其公民(个人和公司)以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不同方式获得外国法院文件。

(三)2020年9月27日,应常州华文请求,中国司法部正式发函给美国司法部,表示:《海牙送达公约》具有强制力,中方对《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送法方式提出了保留,因此成员国对中国当事人进行的邮寄送达与此保留不符,且构成程序瑕疵,相关判决将不会得到中国法院承认。

(四)2020年9月29日,两名杰出中国国际法学者、仲裁专家联名向美国最高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i Curiae),认为: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成立,可能会在现实世界中产生不利的后果,这一判决可能会扰乱跨境商事纠纷的有序裁决和处理。美国有理由对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促进切实可行的国际私法制度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感到自豪。这一值得称赞的成就能否持续,部分取决于其他国家是否愿意遵守国际条约的条款。而为了要求其国际伙伴遵守,美国应确保自身严格遵守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条款。因此,美国最高院应准予调卷再审。

10月10日,常州华文调卷再审申请被美国最高院驳回。

原文链接:

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jRQpCsGaoyEBPHx6eofhew

李新立律师点评:

1、 仲裁中的送达看似简单,却是影响裁决效力的大事。就本案而言,常州华文公司为了撤销仲裁裁决,奋力抗争,提出邮寄送达无效,不符合《海牙送达公约》,先起诉到加州的地区法院,败诉;上诉到加州上诉法院,胜诉;对方上诉到加州最高法院,常州华文公司败诉,于是要求美国最高法院提审,美国法院驳回申请。前后历经7年,以失败告终。

2、 常州华文公司缺席仲裁的策略显然是不明智的。如果对方是在美国法院而不是仲裁机构起诉,常州华文公司对于法院的直接邮寄送达可以不用理睬,援引《海牙送达公约》要求按公约送达。但本案是仲裁,不受公约约束,或者至少存在法律争议,不应冒这样的风险。

3、 常州华文公司请我国司法部出面出具意见,这也是很少有的,但这份意见给的是美国司法部,就美国的诉讼制度而言,美国司法部对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影响是很小的,难以发挥作用。至于法学学者出具法庭之友意见,这也是国内诉讼中所未见的,是普通法系国家比较特有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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