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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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江西某公司(原告)委托上海某公司(被告)从中国上海港以海运方式运送一批货物到美国洛杉矶,货物价值87,720美元。货物装运后,原告一直没有收到美国买方的付款,也没有将正本提单交付买方。后原告通过查询货物流转记录得知被告已擅自于2014年1月将货物交付了收货人,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交涉未果。2014年4月,原告委托李新立律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定被告无单放货的事实成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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