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2020年4月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就洛克菲勒技术投资(亚洲)公司诉常州华文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关于撤销一审法院确认仲裁裁决的判决。理由是当事人关于送达方式的约定优先于《海牙送达公约》,因此上诉法院以违反正当程序为由撤销确认案涉仲裁裁决的原判决不当。
基本案情
常州华文文字技术有限公司是总部位于中国江苏常州。洛克菲勒技术投资(亚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美国投资合伙企业。2007-2008年,两家公司商讨成立一家推广国际字体的新公司,并于2008年2月签订一份备忘录,备忘录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规定:当事方应当以联邦快递等类似快递形式,以本协议中确定的地址送达英文通知。洛克菲勒公司于2012年2月向JAMS提起仲裁。常州华文并未参加仲裁,仲裁员依照JAMS国际仲裁规则第27条的规定缺席审理,并于2013年11月作出最终仲裁裁决,裁决常州华文向洛克菲勒公司赔偿四亿多美元。
常州华文公司向洛杉矶县一审法院申请请求撤销确认仲裁裁决的判决及送达的传票,理由是:常州华文公司是中国公司,洛克菲勒公司应当按照《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对其送达传票和申请书。洛克菲勒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其送达并不属于公约下有效的送达方式。
各级法院观点:当事人另行约定送达方式是否排除适用《海牙送达公约》?
洛杉矶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海牙送达公约》的送达要求。常州华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海牙送达公约》不允许当事方自行约定送达方式,当事方应当遵循《海牙送达公约》的送达规定;案件上诉到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院,该院认为,只有法院地国的法律要求正式向国外送达传票时,《海牙送达公约》才适用。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依照加利福尼亚法律构成放弃正式送达传票,转而采用另一种通知形式,因此公约不适用。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应予以撤销。
9-10月最新进展
1. 9月,常州华文已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调卷再审
常州华文不服加利福尼亚州最高院判决,向美国最高院申请调卷再审。其理由是洛克菲勒违反《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位于中国的中国公司常州华文进行传票和判决书的送达。作为主权国家,中国不允许其公民(个人和公司)以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不同方式获得外国法院文件。
2. 9月27日,中国司法部正式发函
2020年9月27日,应常州华文请求,中国司法部正式发函给美国司法部,表示:
(1)中方认为《海牙送达公约》具有强制力。中美均为公约缔约国,美方如向中国当事人送达,应遵循公约规定;
(2)中方对《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送法方式提出了保留,因此成员国对中国当事人进行的邮寄送达与此保留不符,且构成程序瑕疵,相关判决将不会得到中国法院承认;
3. 9月29日,中国国际法学者提交法庭之友意见
2020年9月29日,两名杰出中国国际法学者、仲裁专家联名向美国最高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i Curiae),认为:
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成立,可能会在现实世界中产生不利的后果,这一判决可能会扰乱跨境商事纠纷的有序裁决和处理。美国有理由对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促进切实可行的国际私法制度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感到自豪。这一值得称赞的成就能否持续,部分取决于其他国家是否愿意遵守国际条约的条款。而为了要求其国际伙伴遵守,美国应确保自身严格遵守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条款。因此,美国最高院应准予调卷再审。
4. 10月10日,常州华文调卷再审申请被美国最高院驳回。
来源: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jRQpCsGaoyEBPHx6eofhew,https://mp.weixin.qq.com/s/-QBGtAGEidx-QucoabtpSg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