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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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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复仲裁,CIETAC裁决被撤销

2005年3月4日,国勘公司与UNI-TOP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后UNI-TOP公司曾于2012年8月30日基于《代理协议》向贸仲申请仲裁,要求国勘公司支付代理酬金,并赔偿损失,仲裁庭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UNI-TOP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2015年9月30日,UNI-TOP公司称因在前案裁决后出现“新的事实”而再次向贸仲提起仲裁。“新的事实”是指:2015年2月2日,UNI-TOP公司委托律师向国勘公司和中石化集团发函,要求披露前案裁决后,国勘公司是否主张权利。同日,UNI-TOP公司委托律师向中石油集团发函,要求其披露就PK项目与国勘公司协商情况。2015年8月至10月,香港简松年律师行三次致函中石油股份公司,指出中石油股份持有的PK项目资产涉及中石化集团的权益,中石油股份应披露和说明中石化集团对PK项目拥有权益的情况。中石油股份回复,2006年收购时已经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UNI-TOP公司认为,该回复表明,从2006年起,国勘公司怠于履行《代理协议》的义务,根本没有向中石油集团追索PK公司股权和其他权益补偿,刻意阻碍对UNI-TOP公司给付义务的成就。

贸仲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包括国勘公司向UNI-TOP公司支付代理酬金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等。

后国勘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经审理,四中院认为两次仲裁当事人、争议标的及仲裁请求均一致,且判断是否存在“新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的标准为看该“新事实”是否具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并且基于该“新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受前案判决效力的约束。本案中生效前案裁决已经确认了酬金支付条件为国勘公司“实际取得”了PK公司股权或其他权益。而国勘公司至今并未“实际取得”PK公司的股权或相关其他权益,前案裁决后,UNI-TOP公司与国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新的变化。所以前案裁决后并无“新的事实”。

综上,两案应属于“同一纠纷”,但贸仲作出的两次裁决明显违反了《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应当予以撤销。


摘要整理:张笑通

原文链接: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7RKcoW59nGOyfV5id3fE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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