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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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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执行香港仲裁裁决需不需要先认可?

申请人英特尔投资(开曼)公司、英特尔投资公司、德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申请人”)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HKIAC/13043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仲裁裁决系由香港仲裁机构作出,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先向法院申请认可执行后才能立案执行,且深圳中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其立案程序错误。

经审查,深圳中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粤03执异97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先经过内地人民法院承认后才可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未就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内地申请承认事宜作出规定,并不代表无需申请承认。

2018年4月11日,武汉中院受理了申请人申请认可香港仲裁裁决一案,武汉中院根据《安排》中的相关规定,认为本案无需先走申请认可执行的前置程序,三申请人可持香港仲裁裁决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武汉中院释明,申请人撤回认可香港仲裁裁决的申请,直接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武汉中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遂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后武汉中院做出裁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的做法符合《安排》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安排》立法目的和《安排》中的相关规定可见,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而非先经申请承认认可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认为执行香港仲裁裁决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根据《安排》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而非主张申请执行人先经内地法院审查程序裁定认可后方能立案执行。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摘要整理:张笑通 

来源: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biwNZZZT21nTNI-cVqeF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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