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公告》内容有六个方面:(1)对总提单(MASTER B/L)和分提单(HOUSE B/L)签发主体予以明确;(2)境内无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以及舱单传输人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海关备案;(3)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应按规定传输电子数据;(4)边运抵边装船的出口货物应在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3日内装载完毕;(5)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应分别传输原始舱单数据;(6)进出境空箱数据传输后,实际装卸与传输数据不同的,应办理数据变更。
同时指出,传输电子数据应严格按照公告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进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和第101号同时废止。
全文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33900/index.html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