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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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在六个方面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修订:(1)对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2)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3)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等4个栏目名称做了相应修改;(4)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和区外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5)明确《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6)新版通关参数自行下载。
本《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全文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9814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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