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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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根据《公告》: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7555/index.html
点评:海关对进口减免税货物实行“监管年限”管理,即只要进口货物系企业自用,超过监管期,企业可自由处置(转让、转卖等),但若未超过监管年限就转卖货物,企业需按剩余年限补缴关税。对比2008年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36条,此次调整除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分别为8年和6年不变外,其他货物监管期由5年缩短至3年,这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是极大的政策利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企业的技术更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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