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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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2017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发布公告,内容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全文请见: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1612/20161202180023.shtml)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556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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