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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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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6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2016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此次试点范围主要包括上海、北京、宁波三大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上海口岸陆运进口除外),以及全国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0、81、82章商品。试点内容包括:(一)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企业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提交海关,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二)税收要素审核后置:货物放行后,海关对企业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8269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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