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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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他经数字编码、用于商业销售或分销并可以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繁荣,跨境数据加快了全球流动的步伐,跨境数据流动意味着更大范围数据的汇聚共享、更深层次的数据加工利用,能放大数据价值和推动数字贸易发展,但是数据流动的快速发展给不同类型经济体带来的经济收益和风险并不对等,技术、产业发达国家可能在承担较少风险的同时获得了更大比重的数字全球化收益,而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承担了更大的成本和风险。包括数据输出国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经济价值链底端锁定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于跨境数据流动而衍生出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数字主权、关键数据保护等敏感问题导致的经济领域外的其他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数字贸易合作、促进数据的跨境交流发展,以及建立相关规范的数字贸易协定,2020年6月12日,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三国在线上签署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DEPA正式约定了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即任何缔约方给予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创造、生产、出版、签约、代理或首次以商业化条件提供的数字产品的待遇,或给予作者、表演者、生产者、开发者或所有者为另一缔约方的人的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为成员国的数据流通扫清了障碍,也进一步保护了自身数据的健康发展,对于全球数据跨境流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21年11月1日,中国已经提出申请加入DEPA,如果中国正式加入该协议,将促进我国和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的数据流通,推动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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