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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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提单保函,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某种原因承运人不能签发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提单的做法。
一、法律中提单保函法律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第17条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与此同时,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该保函对托运人也属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此规定虽然使保函合法化,但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因为欺诈行为可能是托运人所为,但承运人仍须承担全部责任,即他对收货人负责赔偿后无法向托运人追偿。这种规定使得承运人在接收保函时更加谨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保函的作用。
我国现行《海商法》对提单保函的问题未作规定。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柳林海”轮案后作出了《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可以看出,《批复》中认定保函效力的精神只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出于善意的情况。
中国虽然尚未加入《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但关于保函有效性的规定吸收了该规则的精神,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采用“是否存在欺诈”作为判断保函有效的标准,而《批复》采用的标准为“是否出于善意”。“是否存在欺诈”之标准较之于“是否出于善意”标准更为科学,实务判断上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实践中提单保函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若货物包装有轻微缺陷,托运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不会导致收货人拒收或索赔,而承运人因持有异议欲在提单上批注。此时托运人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若照装货物但拿不到清洁提单则不能顺利结汇,若重新验装、更换包装或调换货物又不可能,且时间的拖延将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银行的结汇和船期。这时,托运人为拒保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如认定其为无效则显示公平,所以我国实践一般认定其有效。
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效力不可一概而论。若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知鉴于货物的状况,签发清洁提单将损害收货人的利益,或托运人对承运人接受保函有胁迫之嫌,应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串通合谋,已构成对善意收货人的欺诈,这样的保函应属无效。
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无法确定货物有否瑕疵、量差的情况下为签发清洁提单而由托运人出具保函,由于双方幷无恶意,对第三人不构成欺诈,这样的保函应属有效。但这种效力仅针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并无效力,这是目前我国法律的实践做法,也是国际立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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