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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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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一般来说,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 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

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某些信用证却规定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通知行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生效的主动权。

2. 要求所载事项须征得特定人同意

某些软条款会规定信用证所载的事项须需征得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的书面同意,并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此种约定将使得开证申请人掌握对信用证所载事项有效性的决定权,对受益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不符合信用证开立的基本要求。

3. 设立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件

某些信用证规定当开证银行未满足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条件时,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此种软条款间接赋予了开证银行撤销信用证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权利。

4. 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的单据

某些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担负第一付款人的角色,卖方最终是否能顺利收回货款,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开证行的信用。如果信用证上有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单据,如果开证行拒绝出具单据,卖方同样会因为无法提交“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单据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5. 要求除发票外的其他单据上不得显示发票号码

在信用证的整套单据里,大多数的单据一般都显示本票业务的发票号码。因为,发票是基础核心单据。尤其是官方的单据,如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等,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在这些单据上必须显示发票的号码,如果信用证要求除发票外的其他单据上不得显示发票号码,这是与贸易的监管相矛盾的,也是卖方无法办到的条款。

6. 要求单据由进口国的大使馆人员签名

要求进口国的大使馆人员在单据上签名的风险在于,如果相关人员拒绝在相关单据上签名,卖方就无法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继而开证行就有足够的理由拒绝付款。即便大使馆的相关人员予以配合签署了相关单据,由于受益人手里并没有制定专家签字的样本,因此无法判断提交的单据或是检验证书会不会被开证行以签名不符而拒付。

7. 要求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时间比提单签发日晚

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时间是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自然检验检疫证书的时间也会早于提单的签发时间。信用证上要求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时间要比提单的签发日晚,是违背业务的实际操作步骤的。提单前发后,在实施货物的检验检疫是不现实的,也是卖方无法办到的。

8. 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第三国或进口国

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一般是在出口国所在地。如果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是在进口国或者是第三国,很可能因为卖方无法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无法按时完成交单,导致最终的开证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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