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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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国公司出口货物到法国,合同约定货值20万美元,货到T/T方式支付100%款项,以美元结算。货物于2010年2月抵达,但法国公司直到2011年2月才付清款项。期间美元汇率降低,请问中国公司能否主张汇率损失?
可以。中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由于法国公司付款迟延,导致中国公司实际收到的人民币款项少于约定付款时的人民币款项,法国公司应当对减少部分承担责任。在国内法院审理的某个涉及汇率损失的案件中,主审法官说,对于汇率损失的主张,往往是在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受人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而实际支付时的汇率低于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的汇率,在此情况下出卖人可以主张赔偿汇率损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三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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