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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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以信用证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受理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基础交易或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并且综合考虑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造成申请人不可挽回的损失等因素。具体的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并且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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