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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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以基础交易存在欺诈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将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证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当事人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其他信用证权利受让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未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追加第三人;当事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也应当准许。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确认欺诈成立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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