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2013年6月30日,某国外公司经居住于中国的外国人介绍,与国内某公司签订净水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快结束时,国内公司将235万元货物质保金交由尼泊尔人甲代为保管,事后国内公司将质保金债权转让于某大陆居民乙。后国外公司与乙因质保金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11月,乙在无锡中级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质保金。甲得知被诉后非常紧张,找到李律师,李律师经过分析案情,发现乙应当诉设备买方即国外公司,且无锡法院受理不当。于是李律师首先代表甲提起管辖异议,法院接受这一异议,将案件移送至甲经常居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中,李律师提出乙告错了被告,且返还质保金条件未成就。于是法官要求乙明确是否追加被告,乙见情况不妙,只好撤诉,之后到无锡中级法院起诉国外公司和甲。甲继续委托李律师应诉,经过前一诉讼程序,乙认识到胜诉的困难,极力请法官调解。2018年9月,经过法官调解,最终结果是国外公司和甲仅退还75万元质保金,各方争议最终解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